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保905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执行的***与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字第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07717.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07717.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青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