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30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平供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供热管理中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302民初16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4273157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注册情况,房产登记情况并限制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了高消费,本院已经将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支大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