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富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祥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吉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62619239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南京祥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0694968H,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祥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3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南京祥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6万元,此款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35万元;于同年7月30日前给付21万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则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主张违约金3万元;南京祥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承担。因被执行人南京祥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具体为:
关于车辆:2019年9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A×××××、苏A×××××、苏A×××××,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此外,本案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4164.9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送达回证、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3民初3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王波
执行员  崔建
执行员  周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