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62619239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南京祥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0694968H,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祥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3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南京祥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6万元,此款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35万元;于同年7月30日前给付21万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则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主张违约金3万元;南京祥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承担。因被执行人南京祥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具体为:
关于车辆:2019年9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A×××××、苏A×××××、苏A×××××,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此外,本案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4164.9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送达回证、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3民初3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王波
执行员 崔建
执行员 周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