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凝宏建材有限公司、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保388号
申请人***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荷乡王桥村千工组。
法定代表人:陈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1821J。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岳阳日报大楼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UL2NX1。
法定代表人:王**刚,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