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1821J。
法定代表人:王**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延,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延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2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87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徐延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徐延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良
审 判 员  陈智科
审 判 员  方 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佳庆
书 记 员  马梦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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