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邵阳大汉宝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535号
申请人:邵阳大汉宝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唐茂祥。
委托代理人:杨程,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大汉宝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大汉宝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502执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王堂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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