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2020号
原告:***,女,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1,女,200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2,男,200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1、**2法定监护人:颜芹云,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系两原告之母。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甲成,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系原告***之子、**1、**2之伯父。
被告: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2、**1与被告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2、**1于2021年12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2、**1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2、**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2、**1负担。
审 判 员  黎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邓 可
代理书记员  唐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