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367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1821J。
法定代表人:王**刚,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计2,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