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平(特别授权),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昊(特别授权),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湘阴县东塘镇东塘坪。
法定代表人:张铁。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8元(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予以免交。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中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三妹
书 记 员 朱靖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