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624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桐子岭路102号,居民身份证92430600********。
主要负责人***,【职务】。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利川市。
被执行人:黄庆,男,1987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东塘镇东塘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07343138B。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执行人:***,男,1977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
本院在执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624执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新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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