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255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黄庆,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湘阴县东塘镇东塘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0734313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蓉,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黄庆、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庆、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黄庆、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系其自愿行为,且本案不属于不可撤诉的案件,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庆、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807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先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