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593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村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091435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东塘镇东塘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0734313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3元,减半收取计1722元,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山东中鲁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