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82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对原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82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二行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案件裁定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二行应为“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