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824号
原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0734313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岳阳市洞庭大道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00446158750R。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原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米 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