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保47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被申请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东塘镇东塘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0734313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安置工作局的应收款220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安置工作局的应收款22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米 辉
人民陪审员 胡 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