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岳阳市宏蕾酒店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工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市宏蕾酒店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东路电力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友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宏蕾酒店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湘06民终24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宏蕾酒店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8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产品,向岳阳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已将其承租的电力大厦员工餐厅、主楼第一层餐饮大厅、主楼第二层、第三层、附楼第七层及第三层四间、第六层二间、车库三间及房屋的所有资产返还、移交给申请人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岳阳市宏蕾酒店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52726.51元及其他利息,尚有1452726.51元及其他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哲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