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02民初3768号
原告: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五里牌工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梅,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
法定代表人:旷长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罗,男,汉族,住岳阳县。
原告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岳公司)诉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拒绝在第二次庭审笔录上签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3070元以及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7月20日欠付款逾期利息103200元,并以29307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签订《监申桥220KV昆巴线路迁改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以包干形式完成监申桥220KV昆巴线路迁改工程。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被告也多次承诺付款,但至今仍有工程款293070元及利息未支付。
被告鸿源公司代理人在第一次开庭时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原告的利息主张不合理,原告欠交2.4%的地税,是被告鸿源公司代为交纳的,本案工程款应当扣减地税。经审理查明:
2017年,原告湘岳公司与被告鸿源公司签订《监申桥220KV昆巴线路迁改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以包干形式完成监申桥220KV昆巴线路迁改工程,迁改费用根据业主方发出的中标价包干形式(包括迁改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包干价为2518900元。协议签订后1周内被告按协议包干价的50%即1400000元作为预付款支付给原告,迁改完成竣工验收送电后10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全部余款11189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2017年12月5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被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1400000元,并于2018年3月8日支付原告371400元。被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原告出具《关于岳阳经开区监申桥220KV迁改工程剩余工程款支付承诺》,承诺剩余工程款于2020年6月31日之前全部结清。此后,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原告404430元,于2021年8月26日支付原告50000元,剩余工程款29307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湘岳公司与被告鸿源公司签订《监申桥220KV昆巴线路迁改工程承包协议书》并已经实际履行,双方之间形成了线路迁改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施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被告对原告起诉工程款数额并无异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93070元。被告主张应当在本案工程款中扣减其代缴的2.4%的地税,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工程款,客观上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以及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此后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被告实际付款时间以及金额,经核算,原告主张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7月20日被告欠付款逾期利息10320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还应当以欠付工程款29307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93070元、逾期利息103200元,并以欠付工程款29307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8元,减半收取3599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