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77号
被执行人: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工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民终22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5××××0360-0004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阳芝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