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92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铁辉,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工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70439。
法定代表人:张立雄,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希,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梅,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起诉,系其自愿行为,且本案不属于不可撤诉的案件,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    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冰  瑶
书 记 员 李冰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