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五里牌工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704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县万庾镇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MA4L35JE9F。 法定代表人:李咏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青岛城投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城投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另查明,受本院委托,**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向上诉人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2023年2月16日,上诉人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用,应视为其撤回上诉。上诉人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埃**(**)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湖南岳阳湘岳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