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告湖北中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等与湖北中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3民初167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北中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三汊镇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