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民初19号
原告: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反诉及变更反诉诉讼请求、调查取证、陈述事由、举证质证及开庭等活动、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诉讼请求第一项计算有误为由,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已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13元,减半收取计148756.5元,由原告孝感市高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