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弘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兆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芳韵街**。

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翟玉忠,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73200元,违约金47384.8元,案件受理费135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明宇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关国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