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弘烨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芳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96928532T。
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平岛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549835479。
法定代表人:杜昕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辽0293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万元;二、案件受理费32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07元,由被告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三、被告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款项8.5万元。
由于被执行人家通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1月,两次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12月4日,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包军华
人民陪审员  刘忠广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