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芳韵街4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每当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梅,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35500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81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明宇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关国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