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5民初12799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被告: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283000072130),住所地在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政府办公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宋立全。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