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宜华铁运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59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政府办公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64446810Y。
法定代表人:宋立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喜栓,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文,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宜华铁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22-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79487690N。
法定代表人:苏跃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丽,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洋,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大连诚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9847659E。
法定代表人:应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洋,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宜华铁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595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4,418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并以担保人大连诚泽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大连自贸区支行的银行存款50万元(账号:63×××94)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大连诚泽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大连自贸区支行的银行存款50万元(账号:63×××94);
二、解除对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4,418元的冻结。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冻结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凤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燕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