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宜华铁运建材有限公司、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59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宜华铁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22-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7948769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政府办公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6444681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大***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984765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宜华铁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595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担保人大***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大连自贸区支行的银行存款50万元(账号:63×××94)。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大***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大连自贸区支行的银行存款50万元(账号:63×××9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