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

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江西佳维诚铝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0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277613535。
法定代表人:南金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佳维诚铝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丰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58401393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保证人:***,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九丰村44号。身份证号码:3623311973041100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佳维诚铝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江西佳维诚铝箔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佳维诚铝箔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因保证人***在本案诉讼期间,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为江西佳维诚铝箔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本院据此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34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江西佳维诚铝箔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并冻结了保证人***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佳维诚铝箔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判决义务,致使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85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江西佳维诚铝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86005.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揭春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