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02执18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雨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2776135-3。
法定代表人:南金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锦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锦华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118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锦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5)袁民二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0000元及材料款26415元,共计30641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已办理抵押手续并被本院另案查封;其在本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易胜南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