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

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金宸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02民初834号
原告: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雨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776135-3。
法定代表人:南金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金宸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2栋1单元710室,组织机构代码:0564051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宸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76元,减半收取计4388元,由原告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凤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易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