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372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277613535。法定代表人:南金乐,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洪,江西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79695。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江西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3873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4元,依法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甘院华
人民陪审员  夏耀林
人民陪审员  周鸿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江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