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执监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饶春容,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袁州区。
被执行人:宋增福,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万载县人,汉族,住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周长才,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周恩全,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渝水区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张益安,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黄江云,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黄冬华,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被告黄江云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邹全文,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罗德东,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工程承包商,身份证住址:宜春市宜阳新区,现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邹长兰(系罗德东妻子),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夏传云,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杜军,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
被执行人:袁云发,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袁长发,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孙何生,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南金乐。
被执行人:江西锦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文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吕春华,女、1951年4月21日生,汉族,九江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邹瑞财,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张金林,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宜荣,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刘连华,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袁五平,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李小赐,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袁鸿卫,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理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舒,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陈伟,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宜春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肖波,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个体户,住袁州区。
被执行人:吴长生,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恒利轻质加气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宋琪,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邓榕,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周炜,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刘绍基,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敖莉,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冬艳,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上高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廖瑞林,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屈玉兰,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阮军,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袁州区。
被执行人:刘飞,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袁州区。
被执行人:周金凤,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飞妻子。
被执行人:江西意生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
申请执行人:彭祖江(曾用名彭永刚),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宜春市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熊守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守礼,男,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宜春市宜丰县人,住宜春市宜丰县。
被执行人:张迪华,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宜春市宜丰县人,住宜春市宜丰县。
被执行人:潘坚,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鹤飞,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前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朱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兴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
负责人:范东发,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光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
***与饶春容、宋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343号。
***与周长才、周恩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354号。
张益安与黄江云、黄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396号。
邹全文与罗德东、邹长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363号。
夏传云与杜军、袁云发、袁长发、孙何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386号。
江西三龙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锦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464号。
吕春华与邹瑞财、张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462号。
张宜荣与***、刘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458号。
袁五平与李小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447号。
李春英与袁鸿卫、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446号。
王舒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444号。
宜春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肖波、吴长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479号。
宜春市恒利轻质加气砖有限公司与浙江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491号。
宋琪与邓榕、周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480号。
***与刘绍基、敖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478号。
甘冬艳与廖瑞林、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476号。
阮军与刘飞、周金凤、江西意生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783号。
彭祖江与宜春市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迪华、熊守礼、潘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746号。
江西飞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前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864号。
宜春市兴农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光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赣0902执恢900号。
上述二十件执行案件至今均未能执行到位。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袁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902执恢343号、(2018)赣0902执恢354号、(2018)赣0902执恢396号、(2018)赣0902执恢363号、(2018)赣0902执恢386号、(2018)赣0902执恢464号、(2018)赣0902执恢462号、(2018)赣0902执恢458号、(2018)赣0902执恢447号、(2018)赣0902执恢446号、(2018)赣0902执恢444号、(2018)赣0902执恢479号、(2018)赣0902执恢491号、(2018)赣0902执恢480号、(2018)赣0902执恢478号、(2018)赣0902执恢476号、(2018)赣0902执恢783号、(2018)赣0902执恢746号、(2018)赣0902执恢864号、(2018)赣0902执恢900号共计二十件执行案件,由铜鼓县人民法院执行。
铜鼓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袁州区人民法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案件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甘 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