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成都早溪秋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09号

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99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103号13幢1层7号。

法定代表人:李登中。

被告: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1幢604号。

负责人:李林珂。

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1元,由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秋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江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