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09号
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99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103号13幢1层7号。
法定代表人:李登中。
被告: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1幢604号。
负责人:李林珂。
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1元,由原告成都早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秋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江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