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1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103号13幢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66787045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泸州***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3号1号楼3、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8UKTR9G。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泸州***门诊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宏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04执1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泸州***门诊部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2021)川0504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