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8129号
原告:四川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原告四川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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