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70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蔡根延。
委托代理人:王晓宇,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男,1970年02月20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执人江苏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苏0583民初8716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告**和归还原告江苏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205000元,自2018年4月起至2018年8月止,每月月底前归还41000元。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江苏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2504元,由被告**和承担,该款被告**和于2018年4月10日前支付给王友兰(收款人王友兰。**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承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和支付欠款20500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经过如下: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申报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
2、经查被执行人在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交纳信息。
3、2018年10月23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经查被执行人在昆山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8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18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19年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19年3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9、2019年4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10、2019年4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释明其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有效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标的为205000元,执行到位0元,剩余2050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机关反馈回执及执行措施系统记录、书面信息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文林
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陈小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敏峰
书 记 员 蒋淳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