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502执16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陈辉郭。
被执行人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况学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0119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0元,尚欠10119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华安
审判员  邹 胜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