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3776号
原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泸永路**,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10504060341763E。
法定代表人:陈辉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倩,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涵,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继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古楼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55639E。
法定代表人:陶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继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继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