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46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陈加彬,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协仁,男,汉族,1951年12月27日出生,住泸州市纳溪区,系四原告住所地基层组织推荐的公民。
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泸永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60341763E。
法定代表人:陈辉郭。
被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陈加彬、***与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陈加彬、***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加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