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30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泸永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60341763E。
法定代表人:陈辉郭。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