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30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泸永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60341763E。

法定代表人:陈辉郭。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