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2103号

原告:**均,男,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仕萍,泸州市江阳区通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泸永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60341763E。

法定代表人:陈辉郭。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均与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德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