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250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陈加彬,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刘光强,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陈代均,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泸永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60341763E。

法定代表人:陈辉郭。

被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陈加彬、刘光强、陈代均与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加彬、刘光强、陈代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