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250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陈加彬,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刘光强,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陈代均,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泸永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60341763E。
法定代表人:陈辉郭。
被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陈加彬、刘光强、陈代均与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加彬、刘光强、陈代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