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23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仕萍,泸州市江阳区通滩法律服务所。
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泸永路8号,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60341763E。
法定代表人:陈辉郭。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鹰大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