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财保39号
申请人:漳州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万景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A2Y1W4XXQ。
法定代表人:黄少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清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微,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下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411498X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陈巧芳,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李坤龙,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人漳州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办理址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路××号××广场××幢××号××号××号××号××号房产的抵押登记及买卖等过户手续。申请人漳州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办理址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路××号××广场××幢××号××号××号××号××号房产的抵押登记及买卖等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漳州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伟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 航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