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龙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下庵村下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巧芳,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巧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602民初187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0)闽0602民初1876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6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有资金往来的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龙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巧芳采取限制高消费。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志江

审判员  张雨平

审判员  姚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庄荣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