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02民初1445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贞,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宏,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龙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西侧钱隆首府11幢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411498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麟鹤,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投资公司”)诉被告福建龙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御园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惠贞、被告龙御园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简麟鹤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金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御园林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54000元及利息6545元,并从2018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2、判令被告***对被告龙御园林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龙御园林公司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向轻易贷平台若干个出借人借款共计154000元,其他被告承诺为被告龙御园林公司的借款向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龙御园林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款人轻易贷账户收到的记录截图不能证明款项进入龙御园林公司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不能证明龙御园林公司实际借到原告主张的154000元。由于本案借贷并未实际发生,被告***也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未取得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经审理查明,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1、2018年2月23日,被告龙御园林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平台方签订一份《借款服务合同》,约定(摘要):龙御园林公司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借款需求。在借款人还清欠出借人的借款前,出借人或债权人有权随时扣除“借款人指定的垫付宝账户”(会员识别码:80×××95)。同日,被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被告龙御园林公司的全部借款及其他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6年6月14日,甲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龙御园林公司(垫付卡卡号:80×××95)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编号:垫000155725),约定(摘要):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
3、2018年4月25日,被告龙御园林公司出具《借款确认书》,内容如下:鉴于本企业龙御园林公司自愿偿还垫付宝欠款会员在平台发生的欠款本金130000元、各项违约金23486.72元(统称为“原欠款”),因欠款人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足额偿还“原欠款”,现借款人自愿按下列方式支付部分欠款:支付合同号为垫000155725的“原欠款”的本金-3224元,各项违约金7124元;以上合计支付3900元后,申请减免违约金16362.72元,剩余原欠款133224元,借款人过轻易贷平台以运营贷向创新投资公司借得154000元偿还,并承诺:借款人按照在轻易贷平台点击确认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履行义务,在运营贷借款到期时足额还款。同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轻易贷平台已经借得的运营贷借款用于偿还“原欠款”。龙御园林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公章。
4、原告创新投资公司(出借人)、被告龙御园林公司(借款人)、被告***(担保方)、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方)签订一份《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摘要):被告龙御园林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154000元,借款利率4.25%/180天,期限180天,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龙御园林公司须在到期还款日21:00前一次性付清本息160545元,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即构成违约,须向债权人交纳借款本金10%的款项作为一次性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需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2018年5月29日,出借人将借款本金154000元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垫付宝账户(会员识别码:80×××95)。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合同编号QD01JA00137221《借款服务合同》、《担保函》、《借款及担保协议》、借款人轻易贷账户收到借款的记录截图、资金存管账户交易流水、垫000155725《垫付宝领用合约》、龙御园林公司垫付宝账户明细、《借款确认书》、《授权书》等为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19)闽0602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福建龙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767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龙御园林公司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原告创新投资公司与被告龙御园林公司、被告***、轻易贷平台签订一份《借款及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龙御园林公司未按约定向轻易贷平台出借人即原告创新投资公司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创新投资公司要求被告龙御园林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654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协议约定,被告龙御园林公司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须向债权人交纳借款本金10%的款项作为一次性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需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现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龙御园林公司追偿。被告龙御园林公司、被告***辩称本案借贷并未实际发生,被告***也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龙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4000元及利息6545元(利息从2018年5月29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5日止),并从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
二、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龙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7元、保全费1403.5元,均由被告福建龙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桂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