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34行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路235号嘉惠小区综合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永海,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
上诉人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刘永海已达成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以与刘永海已达成案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唐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