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3民初217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赛达钻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万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KX6L14M。
经营者:蔡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玲,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创业孵化基地**楼**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123809U。
法定代表人:周孟飞。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赛达钻机械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赛达钻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赛达钻机械设备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赛达钻机械设备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赛达钻机械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黄银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洪丽莎
书 记 员 彭永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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