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7608号之一
原告:德润混凝土(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昌隆北街3号C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创业孵化基地2号楼2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润混凝土(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润混凝土(中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混凝土(中山)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重彬
审判员 **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